我一直都不清楚我那时在眉县县城留下的恶劣印象,意识到已是1984年年初。当时全国上下进行县级机构改革,我时任中共镇安县委办公室副主任,被内定破格进入县级领导班子。因为我在1970年11月被学校开除学籍,后来彻底平了反,被认为是“文革”中的受迫害者,考察“文革”表现一项,镇安县委仅向已迁至杨凌的陕西省林业学校去了个函,让简单地写个证明材料就行了。没想到学校却寄来一个眉县清查“文革”时涉及到我的材料,其中说到在眉县“8·23”党校武斗中,我打断了一个人的腿。关于“8·23”党校武斗,《眉县县志》有比较详细的记载,在罗列其恶果时首先是“‘总司’派一人腿被打坏,一人被打成脑震荡”,这就是说打坏“总司”派一人腿的是我。这件事我压根儿就不知道,因为事发之时我一直在围观的群众中,根本没有与对立面的人碰过面。因为有了后果不容忽视,镇安县委便反复向我落实无果,最后派人拿着我的照片找到被打者辨认,才说打他的人不是我。那位被打者确实是被手持镢头把的林校学生打的,但却不知姓名,我在眉县县城名声很大,他便就说了我的名字,其实这个人根本就不认识我。
也许这就是我在“反逆流战团”那段时间里,所做过的“恶事”理所当然应该付出的代价。我担任镇安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时只有三十岁出头,已经有望进入处级干部行列。按照现有仕途规则,如果没有那么一档子事,我的人生很可能就是另外一种“辉煌”。时也命也,一切都似乎是老天注定,我并不感到后悔。按照我的道德观和性格特点,在现有政治体制下,当了官也不会有什么大的作为。
我在“反逆流战团”期间的1967年10月,正当全国大规模武斗盛行之时,回过一次大荔家里。那是因为我与同班同学潘玉丽刚刚谈恋爱,家里不断来信问情况,我回家是专门向家里说说这件事的,也有征求家里意见的意思。可是,却因为带着那把小手枪,使得这次回家充满了惊险色彩。
我从眉县车站上了火车一路向东,行至兴平火车站时,突然车厢两头上来了不少人,手里拿着长枪。待列车重新开动后,领头者大声对大家说:我们是收缴武器弹药的,谁身上带的有,主动交出来,不然让搜出来大家就都不好看了。半天没人吭声,搜查就开始了,所有的旅客一个都不放过。
我在公安局住时有两把手枪,出外却只带那把小巧玲珑的“双伯剑”。此时我不知道这些人是什么来头,看起来不像是公家单位,像是某个群众组织在千方百计搜罗武器。如果这样我带的手枪被搜出来便要大祸临头。即使人不被带走,可是枪被不明身份的人拿走,我将来该怎么交待?要是拿走枪的人打死了人,我更脱不了干系。眼看搜查的人就要到我乘坐的车厢中间,我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。情急之下看到放在面前茶几上的饭盒,是铝制的,我那时出外时常带着用于吃饭和喝水,突然灵机一动,把饭盒轻轻拿到身后,避开他人目光,把兜里的手枪悄悄放进饭盒里,然后盖上盖子,又放回茶几上去。几乎所有的旅客都把视线集中在搜查的地方,周围没有人看到我反常的举动。